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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同意湖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
财综函[2008]7号
财政部  200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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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省《关于恳请将我省地方教育发展费列入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函》(鄂政函[2007]26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地方教育发展,同意你省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5%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征收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就地缴入地方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02项“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三、你省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不得从基金中列支代征手续费。

  四、你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后,应即行废止《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鄂政发[1997]25号),停止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

  五、你省应按照上述规定制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并报我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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