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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铜陵港务局为资源税纳税人的批复
皖地税函[1998]15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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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铜陵港务局是否为资源税纳税人问题的请示》(铜地税一字[1998]2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而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按此规定,铜陵港务局在长江铜陵段江面上采掘江砂并对外销售,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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