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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地下热水、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通知》的通知
市地税发[1999]57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1999-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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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地下热水、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通知》(陕地税发[1998]2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研究并征得省局同意对我市地下热水、矿泉水征收资源税作如下调整:

  一、矿泉水:对城郊六区按3元/吨(或立方米)的税额征收;对其它区县按2元/吨(或立方米)的税额征收。

  二、计税依据: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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