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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8]1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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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强化收入分配调节,减少税收政策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限额减免方式。即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限额范围内,由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残疾等级确定具体减征标准。纳税人取得不同应税项目的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二、关于个人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为促进企业改组改制,根据《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对单位职工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符合规定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属地原则,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超过部分在扣除纳税人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后,余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单位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对单位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或按月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各类住房补贴,应并入纳税人当期的工资、工薪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标准部分的住房补贴,或支付后未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应并入纳税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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