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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材料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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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实施办法》下发以后,各地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加强资源税零散项目的管理,统一、细化建筑材料原矿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在总结各地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建筑材料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1、江西省几种原矿移送使用资源税税额折算表

     2、江西省建筑材料未税产品资源税税额适用标准折算表

  江西省建筑材料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步加强建筑材料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缴纳资源税的建筑用材料原矿(简称应税建筑材料)的生产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收购资源税未税建筑材料的施工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未税建筑材料直接由建设单位收购的,建设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直接收购资源税未税建筑材料的施工单位,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扣缴凭证及报告表。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施工单位”是指提供营业税“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应税建筑材料”是指石灰石、大理石、花岗石、粘土、沙、卵石、片石等建筑用材料原矿。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应税建筑材料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

  第五条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建筑材料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建筑材料的产量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的数量为计税依据。

  对用石灰石加工锻烧成石灰、水泥,粘土加工锻烧成砖、瓦而无法正确计算石灰石、粘土、沙原矿移送使用数量的,按照《江西省几种原矿移送使用资源税税额折算表》(附表一)执行。

  第六条 纳税人开采不同税目应税建筑材料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建筑材料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建筑材料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收购个体经营者及其他纳税人出售的应税建筑材料,销售方在结算货款时,均应提供开采、生产地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资源税管理证明”,收购方未取得“资源税管理证明”或销售、使用数量超过“资源税管理证明”注明数量的部分,一律视同未税建筑材料,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资源税的,由扣缴义务人负责缴纳应扣未扣资源税。

  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收购的未税建筑材料的收购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收购数量x单位税额

  第八条 既生产又收购建筑材料的扣缴义务人,其生产和收购的建筑材料应分别核算,凡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计税数量的,主管地税机关视其所有建筑材料为自产产品并按规定对其征收资源税。

  第九条 对未完工程按月结算代扣资源税税款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按施工单位承建工程的工程形象进度折算的单位建筑面积耗用应税建筑材料,依照《江西省建筑材料未税产品资源税税额适用标准折算表》(附表二)进行计算,待工程竣工后,再进行资源税结算。

  第十条 施工项目竣工后,代扣代缴资源税税款的结算标准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对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施工单位,资源税结算可根据建筑工程决算表反映的应税建筑材料的实际耗用量计算缴纳。

  (二)对财务制度不健全或不能准确提供应税建筑材料收购数量和资源税扣缴情况的施工单位,其资源税税款的结算按工程总面积耗用未税建筑材料数量和《江西省建筑材料未税产品资源税额适用标准折算表》(附表二)计算缴纳。

  对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应税建筑材料直接由建设单位收购的,其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管理,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时,应将代扣代缴的税款数额,向销售方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第十二条 收购单位对收到的“资源税管理证明”,应作为收购应税建筑材料的付款发票附件,随同付款发票一并作为会计凭证保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税款应设立专户核算,按规定建立税款帐簿,序时登记税款报告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扣缴义务人资源税税款的扣缴情况进行检查。凡“资源税管理证明”中的数量与被证明的收购应税建筑材料的付款发票记载的数量不相符的,应视为购进未税建筑材料,其税款由收购单位负责补缴。

  第十三条 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自行开采属我省增列的资源税征税项目的建筑材料,直接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的,暂缓征收资源税。

  第十四条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

江西省几种原矿移送使用资源税税额折算表

  产品名称   应税产品     资源税税目   课税计量单位 折算单位税额

  石灰     石灰石     其它非金属矿原矿     吨      2元

  水泥   石灰石、粘土等  其它非直属矿原矿     吨      1.8元

  红砖      粘土     其它非金属矿原矿    千块      2元

  附件二:

江西省建筑材料未税产品资源税税额适用标准折算表

  序号  建筑结构   应税产品    资源税税目   课税计量单位  折算的税额

  一   砖混结构   河沙、卵石 其它非金属矿原矿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0.6元

  二   全框架结构  河沙、卵石 其它非金属矿原矿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元

  三   半框架站构  河沙、卵石 其它非金属矿原矿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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