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全区所得税工作会议上各地的讨论意见,现将纳税人取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已按照《关于加强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171号)第1条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检查时,一般不再汇算。
二、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企业,在自治区境内异地(非机构注册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取得代开发票的,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作业地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定率或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按规定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
2.按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3.接受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
4.异地工程作业收入和费用全部纳入企业财务核算;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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