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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滨博高速公路开采黄河预备沙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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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税[2001]1号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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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滨博高速公路开采黄河预备沙土是否征收资源税的请示》(滨财税函字[2001]2号)收悉。滨博高速公路开采的黄河预备沙土属于“其他粘土”,根据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鲁财税[2000]12号文件规定,对在施工地就地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不征收资源税;对在施工地取土用作他用或在施工地以外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均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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