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资源税的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现就铁矿石的征税范围、征收环节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等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铁矿石征收资源税的范围
铁矿石征收资源税的范围是:铁矿石原矿。
二、铁矿石资源税的征收环节
(一)对开采后直接销售铁矿石原矿的纳税人,在其销售环节征收资源税。
(二)对自采自用铁矿石原矿的纳税人,在其移送使用环节征收资源税。
(三)对开采铁矿石原矿后加工销售铁精粉的纳税人,其移送使用铁矿石原矿环节因特殊原因未照章缴纳资源税的,应就其销售的铁精粉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后,征收资源税。
三、铁矿石原矿的代扣代缴
铁矿石原矿收购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要求卖方出具“资源税管理证明”。对不能出具“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资源税。
铁矿石原矿生产企业应将所收购的铁矿石原矿单独计帐,并列清收购数量、被代扣单位名称等,以便税务机关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