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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不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苏财税[2003]49号
江苏省财政厅  200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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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调查测算,现决定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仍维持现行税额标准,暂时不作调整。即石灰石仍按每吨2元,大理石和花岗岩仍按每立方米3元征收资源税,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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