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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站建设工程用砂石料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一字[2007]9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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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最近,有州市反映,部分地方对电站建设工程使用砂石料是否征收资源税税企双方争议较大,要求省局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关于我省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问题,省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于1994年即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的通知》(云地税发〔1994〕01号)作过明确规定,其中,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分别按0.50元/吨或立方米和0.40元/吨的税额标准(之后调整过税额的按调整后的税额标准执行)征收资源税。由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涉及的具体品目多、范围广,对其征税范围无法采取正列举法一一列出,在实际工作中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界定。

  按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划分,建筑用砂石属于非金属矿产类。因此,对电站建设工程使用的砂石料,应按《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的通知》(云地税发〔1994〕01号)等相关规定征收资源税,其中对属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砂石,除另有规定外,依照0.50元/吨或立方米的征税定额征收资源税。

  二○○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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