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和有关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订了《浙江省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对出口企业于1998年1月1前登记办理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各级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抓紧进行清理检查。
浙江省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管理,根据国家对出口货物退税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决定对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实行进出口台帐核销管理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含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应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第七条的规定,须先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税务机关逐笔登记并将批件留存一份备查,海关凭盖有退税税务机关印章的外经贸部门的批件办理进口料件“登记手册”。出口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进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记手册”或海关证明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二、料件进口后,出口企业应按进口合同号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号逐笔登记进料加工进口台帐(以下简称:进口台帐,样式见附件一)。
三、按外贸企业退税办法退税的出口企业,将进口料件交由工厂加工,不论是采取作价加工或委托加工形式,都应在进口料件拨交给加工企业的同时,按进口合同号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号逐笔登记进料加工加工台帐(以下简称:加工台帐,样式见附一),采取委托加工形式的应将委托加工合同副本留存企业备查。
四、按“免、抵、退”办法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不论是自行加工或委托其他加工企业加工,均应按进口合同号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号逐笔登记加工台帐(样式见附件一)。
五、按外贸企业退税办法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采取作价加工形式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规定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出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由出口企业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征税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时,应附送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复印件。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额。
公式中退税率是指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法定退税税率。
采取委托加工形式的,可凭工缴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专用税票按规定办理退税,若原材料已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可凭《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原件在进口料件按本办法核销后办理退税。
六、按“免、抵、退”办法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按购进扣税法计算抵扣进口料件减免税,计算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当期海关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的关税完税价格+实纳关税+实纳消费税 .
公式中的前一个征税税率是指复出口货物法定征税税率,后一个征税税率是指进口料件法定征税税率;退税率是指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法定退税税率;进口料件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出口企业当期财务已入帐的进口料件的到岸价。外商无偿提供的“客供辅料”以及不计入复出口货物离岸价的进口料件在计算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时,不计算进口料件模拟抵扣税。
其余抵、退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公式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按外贸企业退税办法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对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已出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进口料件,应按月申报《“进口加工”料、件进口环节减免增值税抵扣税申报表》,进口环节已交纳增值税的,还应附送《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原件。退税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月办理抵扣税。
八、按“免、抵、退”办法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免、抵、退”时,应根据企业当期财务已做销售的出口销售发生数,以及进口料件当期财务已入帐数,按月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报《“进料加工”
料件进口环节减免增值税不予抵扣税申报表》(样式见附件二),经征税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按月预抵,按季汇总报送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并列入“免、抵、退”税年终清算管理。
九、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后,出口企业应按进口合同号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号逐笔登记进料加工复出口台帐(以下简称:出口台帐,样式见附件一)。
十、出口核销管理。
1、进料加工合同执行完成后,出口企业应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出口发票,委托加工的还须将加工合同付本,连同工缴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按进口合同号、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号配对装订成册留出口企业备查,并按期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2、属包装专业外贸公司为改进出口商品包装以进养出进口包装材料或专业外贸公司以进养出进口包装材料加工包装商品复出口后,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时应附送海关签章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或《保税备案合同结案通知书》。
3、出口企业将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运往保税区或报关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方式报关购进的货物应视同内销处理。对按外贸退税办法办理退税的企业,且已出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应按规定征税税率与退税率的差率补足扣回或补征税款;对按“免、抵、退”办法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应按内销规定征税,并重新计算调整不予抵扣或退税税额。
4、出口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小规模纳税人加工的,其进项税一律不得抵扣或退税。
5、出口企业已按规定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登记办理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发生转内销或逾期未核销的,由海关按规定补征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出口企业需持原“登记手册”、海关补征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缴款书原件或海关证明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将海关补征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缴款书复印留存,并将原件退还出口企业。
十一、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登记签章而以“进料加工”名义出口的货物和已签章登记但未按本办法规定管理的进料加工业务,一律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进料加工应抵扣税未抵或漏抵的,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或注销手续的进料加工业务,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将会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十三、出口企业利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弄虚作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一、《进料加工进口、加工、复出口核销台帐》(略)
二、《“进料加工”料、件进口环节减免税不予抵扣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