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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8]43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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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税局,各出口企业: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堵塞出口退税漏洞,严厉打击走私及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针对在出口退税检查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出口不申报退税的问题,不论出口企业自营出口或代理其他企业出口,都要据实向退税机关申报退税。对按政策规定不享受退税或因其他原因不申报退税的业务,出口企业要按月随退税资料向退税机关申报备案(见附表),凡退税机关怀疑有不纳税行为的,将通知其征税机关并对其纳税情况进行调查。对出口企业不按规定期限向退税机关提供已出口未申报退税备案的,退税机关将对出口企业技D类企业的退税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按照已出口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折人民币的金额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加工贸易”的退税问题,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复出口的,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违规操作,一经发现,将从严处理,并停止其复出口业务的退免税。

  三、关于代理业务是否提供专用发票的问题,对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可凭委托方收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办理退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可凭报关单,外销发票、结汇水单按离岸价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办理退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省局晋国税进发[1997]2 9号文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的生产型集团公司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填开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销货发票号码”

  栏内可填写外销发票号码,其他各类型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

  五、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是否执行“免、抵、退”的问题。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补充规定没有下达,我省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仍执行“先征后退”。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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