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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进字[1998]280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199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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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生产企业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分别填报《先征后退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或《免、抵、退税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向税务机关申请进料加工业务应予抵扣的税额。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在审批及上报免抵税额时,对已核销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要从当期出口销售收入中扣减,再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其抵额。公式如下: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一-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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