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六部门《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0]680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软件出口退(免)税管理比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执行,凡相关退(免)税手续不符合现行规定的,一律不予退(免)税。
二、软件出口退(免)税自2000年6月24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