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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为有关出口供货企业出具情况证明的通知
沪税进[2001]1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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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按市局机关机构改革的要求,本市部分财税分局的户管作了调整,有关企业的税务登记号也发生了相应的变更。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在前,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分割单开具在后的原因,出现了部分企业在此阶段中向外贸单位销售出口货物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供货单位税务登记号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分割单中缴款单位税务登记号不一致的现象,影响了外贸单位的退税。为做好征退环节的衔接,保障纳税人的利益,现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各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分割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为缴款单位出具《情况证明》(样式附后),证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分割单的缴款单位为同一单位。

  《情况证明》的编号由各开证税务机关自行编制。

  《情况证明》的有效期限为自开证之日起一个月。

  特此通知。

  :情况证明样式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情 况 证 明
                                编号     
            
国家税务局:

  现有                 由于其主管税务机关由原                   

变更为        的原因,税务登记号已由原                 

变更为          

  特此证明。

                          上海市         分局

                              (盖  章)

                                     

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            

(本证明有效期自      日至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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