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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3]20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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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关于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纳税的货物,仍按照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冀国税函[2003]103号)第二条执行,即由各市局出口退税机关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销项税额调整表》,调增次月的销项税额。对已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其进项税额可不作调整。

  二、《通知》第二条关于按总局国税函[2003]9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可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凡出口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销售额比重过高,缴纳税款后企业负担较重的,企业收齐出口单证后,经申请,逐级上报省局批准,并由各局退税分局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销项税额调整表》,在年度内调减次月的销项税额。对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凡企业收齐出口单证的,在当期按本期出口本期收齐单证处理,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三、《通知》第八条第三款关于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各市局须在企业生产经营满6个月后,对经审查月平均实际内外销销售额在45万元(含)人民币且月平均实际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经企业申请,逐级上报省局批准,可从第7个月起实行统一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四、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各市局可按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掌握。

  五、各市局在执行上述规定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退税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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