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二 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皖国税发[2007]105号
三、小型出口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及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抵、退”税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2]454号)第七条规定执行。但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应退税款须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且出口销售额占当期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当月,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报经省国税局批准后予以退税。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企业除外),经市级国税局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骗税行为及走私、逃汇、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四、小型出口企业标准为:年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生产企业以及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认定。
五、本通知第四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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