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进出口税收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3]18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3-12-24
【打印】【关闭】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二  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皖国税发[2007]105号 

    三、小型出口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及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抵、退”税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2]454号)第七条规定执行。但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应退税款须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且出口销售额占当期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当月,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报经省国税局批准后予以退税。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企业除外),经市级国税局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骗税行为及走私、逃汇、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四、小型出口企业标准为:年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生产企业以及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认定。

  五、本通知第四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