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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退[2004]36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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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二条“关于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其中:生产企业复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耗用进口料件的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填具“生产企业复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耗用进口料件计算表”(见附表),报主管退税部门进行核查确认。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耗用进口料件金额=该进料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全部进口料件金额或合同进口总金额×外汇人民币牌价×[(该合同项下加工复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该合同项下全部加工复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或合同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与此同时,生产企业应根据主管退税部门已经核准的“生产企业复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耗用进口料件计算表”,在申报当期免、抵、退税并录入进料加工进口料件金额时,将复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耗用进口料件金额以负数录入其中,用以冲减当期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2004-07-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针对有关地区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中规定的“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规定的“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二、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三、免税出口卷烟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按出口卷烟含消费税的金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摊。计算出口卷烟含税金额的公式如下: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数量×销售价格÷(1-消费税税率)

  当出口卷烟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时,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高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时,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实际销售价格。

  四、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五、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申请办理修理修配收入的退(免)税手续时,须提供其与外商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及其他规定的凭证,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修理修配收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加工费和材料费之和为准,退税率按被修理修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六、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七、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后,要及时上传有关电子信息,并在年终清算期内对已签发的《代理出口产品证明》进行清理,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要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须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八、本通知除第一条外,其他各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3年10月29日封发

  校对: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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