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有关规定的精神,现对在清算结束后仍未收齐单证及有关信息核对不上的出口货物,按内销货物予以补征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征税的计算公式:
应补征增值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征税税率-免税购进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对上述应补征税的出口货物,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二、如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39号文中列举的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清算结束后,仍未收齐单证或有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对已按国税发[2003]139号文规定的计算公式补征的增值税,应与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的增值税,进行一次结算,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原已多补征的增值税,应冲减出口企业的应纳增值税或直接由征税部门办理退库手续,退库预算科目为“其他增值税退税”(010150)。
三、苏国税发[2002]175号文件第二条有关补征增值税计算公式的规定停止执行。
以上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