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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4]4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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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略)(财税[2004]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对《通知》第二条的具体操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生产企业应将不予退(免)税货物的出口销售纳入 “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系统进行申报。对这部分出口货物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凡涉及销售额或按销售额计算相关数据时,其销售额均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填报。

  二、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货物,不论复出口货物是否予以退(免)税,其已办理的进料加工手册均应按规定在“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系统中进行登记、申报和核销录入。

  三、对外贸企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出口销售额,应纳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税销售额,并按《通知》中的计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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