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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进[2005]1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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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5月1日起,凡出口商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只需持相关材料及一式二份《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份交国税机关,一份出口商留存),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无需再打印出口退税登记证正、副本。

  二、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认定手续完毕后,需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第三页企业名称左上方加盖红色出口退(免)税已认定章戳,并在戳印上填写年月日;若出口商发生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情况,则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后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第三页企业名称右上方加盖蓝色出口退(免)税已注销章戳,并在戳印上填写年月日。

  三、出口退(免)税已认定章尺寸为长4CM,宽1.2CM,分两行,上一行为出口退(免)税已认定,下一行为 年 月 日,注销章与此类同,字体为宋体5号字,由各地自行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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