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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电影发行放映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云税流字[1994]21号
云南省税务局  199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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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州反映:新的营业税条例实施以后,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取得的发行放映收入适用税率不够清楚,要求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注释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对电影、录像放映单位(电影院、影剧院、剧院、录像厅等)放映各种节目取得的售票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售票收入全额,不得扣除支付给影片发行单位的分成收入及其它费用;各级影片发行单位取得的影片售票分成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二、电影发行单位向系统外电影、录像放映单位出租影片、录像带取得的收入应按租赁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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