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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湘黔铁路复线工程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4]049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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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年 11 月 30 日湘地税函[1994 ] 049 号文发湘潭市地方税务局;抄送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湘黔铁路复线工程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收悉。关于湘黔铁路复线建设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问题,原省税务局曾以湘税发[1993 ] 045 号文件作了规定,现根据该文件的规定批复如下。今后,凡属省内铁路建设的纳税地点问题,可按此批复执行。

        一、建筑安装企业承包车站的新建和老站改造等非移动工程,应在工程的施工所在地交纳营业税。

        二、建筑施工企业承建铁路建设(包括复线建设)、电气化、微波通讯等跨市县移动工程,以工程处、分公司为纳税单位,在施工企业核算地缴纳营业税。施工企业核算地是指参与施工的工程处,分公司所承建工程的核算地,参与施工的工程处,分公司一般在沿线县市设立工程指挥部,核算工程收入,反映工程进度,其指挥部所在地也就是施工企业核算地,因此,应在工程指挥部所在地缴纳营业税。请你们按此规定,做好工作,及时将应缴税收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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