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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的纳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字[1994]10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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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合同向贷款单位收取的利息,不论是已收,还是应收未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新会计制度制定,已发生纳税义务,应按期缴纳营业税。

  二、金融企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在国家未作明确规定之前,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暂定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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