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鼓励工业企业自主剥离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工业企业对通过“二三产剥离”方式的新设企业采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并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工业企业对通过“二三产剥离”剥离方式的新设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原企业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剥离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外)。对剥离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对工业企业在剥离过程中因分立而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四)企业在“二三产剥离”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二、关于扶持剥离出的企业快速发展的税费减免政策
(五)对剥离出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向省以上管理部门推荐为高新技术企业、试点物流企业、省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生产企业;经上级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六)对剥离出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对剥离出的企业经认定为试点物流企业的,其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八)对剥离出的企业经认定为省重点物流企业的,可参照享受国家试点物流企业的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
(九)对剥离出的企业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离岸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
(十)对剥离出的企业经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对剥离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鼓励剥离企业安置下岗人员。2009年12月31日前,对通过剥离成立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十三)鼓励剥离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剥离企业安置残疾人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其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再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十四)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并符合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十五)工业企业剥离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剥离后需要变更剥离企业为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剥离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十六)对通过“二三产剥离”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十七)企业“二三产剥离”过程中,涉及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的,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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