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和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
(一)项目所得减征免征类
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按照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的规定执行;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技术转让所得,按照国税函[2009]212号的规定执行;
4.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按照财税[2008]149号的规定执行;
(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执行;
(三)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国税发[2009]87号的规定执行;
(四)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按照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的规定执行;
(五)加速折旧或摊销,按照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执行;
(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按照财税[2008]47号、财税[2008]117号、国税函[2009]185号、冀国税函[2009]137号的规定执行;
(七)按照规定其他需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
三、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类
1.国债利息收入,需报送有关购买单据或交割单;
2.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需报送以下资料:
(1)投资时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2)被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3)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4)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表;
(5)股票买卖交割单;
(6)其他有关资料。
3.非营利组织收入,需报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非营利组织证书(复印件);
4.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需报送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证明材料;
5.证券投资基金类,需报送证券交易交割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冀国税发[2009]44号的规定执行;
(三)加计扣除类
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
2.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需报送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3.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规定其他需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
四、税收优惠备案程序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备案机关未做明确规定的,均为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