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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操作
200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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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批权限

   (一)市属各区(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下同)的“两税”困难减免须上报市局审批(具体操作由税政一处承办,下同);

   (二)市属各区的“两税”政策性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征收管理分局审批;

    (三)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以下简称两区、两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上报市局审批;

    (四)两区、两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金额在3万元以下、房产税困难减免以及“两税”政策性减免,由两区、两市地税局审批(要求将审批结果报送市局备案);

   (五)如另有特殊规定的,则按特殊规定办理。

  二、审批原则为了确保完成省、市、区各级政府下达的财政收入任务,只能有限度地给予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照顾。因此,原则上只考虑对照章 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酌情给予减、免税的照顾。为提高具体工作的透明度,现确定以下的基本审批条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市局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对审批条件作出相应调整):

    1、纳税人经营出现亏损,上年度收入利润率(利润总额÷收入总额)低于-10%;

     2、上年度职工月人均收入低于800元;

     3、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属于政府扶持发展的项目;

     4、其他照章 纳税确有困难又应该扶持的纳税人。

  三、受理“两税”困难减免申请的程序

  (一)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的征收管理分局提出“两税”困难减免申请须提供如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函一式两份;2、填报《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情况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情况表》,该表可在征收窗口索取);3、上年度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情况表》上有关数据的证明资料的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市政府确定的扶持项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5、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纳税人有跨区房地产又未全部办理完毕跨区涉税项目登记的,应先办理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后,方可提出减免申请。

  (二)主管地税征收管理分局根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各自税收收入完成情况,按审批原则的要求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上报市局审批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征收管理分局请示(对纳税人以前年度税款豁免申请要一户一请示);2、纳税人的申请函;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汇总审核表》(见附件3);4、《跨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汇总审核表》一份式两份(见附件4,要求一区一表填写)。

  四、困难减免审批时限

   1、征收管理分局于每年五月十日前在征收大厅张贴受理纳税人“两税”困难减免申请的通知;2、征收管理分局于每年六月十日前受理纳税人“两税”困难减免的申请;3、征收管理分局于每年七月十日前向市上报“两税”困难减免的审批资料;4、市局于每年八月十日前批复各分局;5、征收管理分局于每年八月三十日前批复纳税人。

     2、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两区、区市地税局可参考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减免“两税”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送市局税政一处备案。

  附件:

  2、《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情况表》(略)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汇总审核表》(略)

  4、《跨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汇总审核表》(略)

  5、《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批复书》(略)

  6、《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批复明细表》(略)

  7、《跨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批复明细表》(略)


 

穗地税发[200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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