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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中烈属范围
200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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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烈属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烈属由民政部门进行认定,个人申请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属证明。对烈属个人的减征期限和减征幅度按《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浙地税函[2008]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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