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里拥有超大容量的税收实务操作经验、税收筹划技巧等信息,同时还提供了最权威的税收专家在线咨询。 如果您在税收会员报名交费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拨打我们的税收会员报名咨询热线电话: (010)82318888 信箱:tax@chinaacc.com |
|
|
|
浙江省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中烈属范围 |
|
|
|
2008-10-20 |
|
|
【打印】【关闭】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烈属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烈属由民政部门进行认定,个人申请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属证明。对烈属个人的减征期限和减征幅度按《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
浙地税函[2008]471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