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复查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的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
第三条 复查执行部门为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和贵州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四条 复查执行流程和时限。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县级财政部门复查。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退税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查报告,并送市级财政部门复查。
(三)市级财政部门收到退税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查报告,并送省级财政部门复查。
(四)省级财政部门收到退税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查报告,并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进行最终复查。
(五)财政部贵州监管局收到退税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最终复查意见。
第五条 复查应提供的资料和复查主要内容。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的资料。
1.复查申请函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载明即征即退事项相关情况的复查申请,包括纳税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已退付税款金额、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 件、退税比例、税款的所属期、税款退库情况等。该申请函应为原件,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2.纳税人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用于申请办理即征即退的材料复印件,包括《退(抵)税审批表》、完税费(缴款)凭证、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各类书面声明等。
3.纳税人建立的再生资源收购台账(可提供电子版数据).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资源,如果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需提供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内部审批情况,包括审批流程记录、纳税人是否存在不适用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及其剔除情况、纳税人可申请退税额计算情况。
7.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是否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是否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进行核实的情况说明。
8.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关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的书面声明内容真实性进行核实的情况说明。
9.主管税务机关对曾经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变更选择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限,是否符合《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相关规定进行核实的情况说明。
10.复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县级和市级财政部门应对即征即退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复查核实,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本级财政部门关于复查情况的报告原件。
2.本级财政部门收到的主管税务机关或上环节复查执行部门提供的全部资料。
3.复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省级财政部门应对即征即退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复查核实,并向财政部贵州监管局提供以下资料:
1.省级财政部门关于复查情况的函件原件。
2.上环节复查执行部门提供的全部资料。
3.复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复查工作的方式。
复查以书面资料复查为主,复查过程中各复查执行部门应与主管税务机关、上环节复查执行部门及纳税人进行充分沟通。如有必要,各复查执行部门可进行实地复查。
第七条 最终复查意见的出具。
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并抄送贵州省财政厅、主管税务机关及相关财政部门。
如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复查结论与贵州省财政厅复查结论不一致,双方应就该事项进行联合复查,待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具最终复查意见。
第八条 最终复查意见的应用。
最终复查意见认定有关即征即退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最终复查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财政部贵州监管局、贵州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