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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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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纳税人:

  近期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和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关缴款书申请抵扣或申请出口退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中关于优化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申请出口退税办理流程的规定,即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现编制《海关缴款书申请抵扣或申请出口退税业务流程问题解答》(见附件1),方便纳税人掌握相关操作要点。

  二、异常凭证申请核实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人接收异常凭证核实申请表》(附件2),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三、综合服务平台发票调整用途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号),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纳税人应将相应税款申报进项税额转出后,填报《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明细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核实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可通过“出口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相关发票信息。

  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纳税人应使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或者出口退税在线申报系统的“其他申报向导—发票误勾退税且未报退税申请录入”模块生成申报数据,并通过“出口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提交相关数据。纳税人在“出口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误勾选退税且未申报退税明细数据”审核通过之后,可于审核通过的次日起重新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抵扣勾选”。

  本通知提及的表格填报,纳税人也可通过我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及范本下载-发票管理”下载。

  附件:

  1.海关缴款书申请抵扣或申请出口退税业务流程问题解答

  2.《纳税人接收异常凭证核实申请表》border=0

  3.《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明细表》border=0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1月22日

  附件一:

关于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或申请出口退税业务问题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中关于优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申请出口退税办理流程的规定,即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纳税人掌握相关操作要点,现编制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2020年2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的办理流程较之前有什么调整和优化?

  答:海关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人)”栏次有的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以下称“单抬头海关缴款书”);有的同时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以下称“双抬头海关缴款书”)。

  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的抵扣和退税主体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只需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对查询到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或出口退税事宜。不再需要通过原有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也不需要继续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于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代理进口单位和委托进口单位均有可能成为抵扣或退税主体。因此,自2020年2月1日起,纳税人需要继续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经稽核比对相符后,再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对海关缴款书进行用途确认,不需要继续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为便于纳税人“一站式”办理相关事宜,税务总局已在综合服务平台开通海关缴款书信息录入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这一功能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也可通过原有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

  此外,纳税人如发现海关缴款书用途确认有误,可以与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一样,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调整用途。

  二、纳税人取得单抬头海关缴款书后,如果在综合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相关电子信息,或查询到的电子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相关电子信息,或查询到的电子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主要存在以下几类原因:一是纳税人在填写海关缴款书时未能准确填写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纳税人名称;二是海关缴款书信息尚未由海关部门及时准确传输至税务部门;三是纳税人可能取得了伪造或变造的海关缴款书。

  针对上述情况,纳税人首先应当录入对应海关缴款书信息,申请稽核比对。如果稽核比对相符,纳税人即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如果稽核比对结果不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经税务机关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即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三、纳税人2019年5月1日取得一张海关缴款书并于当月上传申请稽核比对,2019年6月1日,该张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纳税人2020年2月1日后,是否可以继续向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

  答:为进一步保障纳税人的抵扣权益,自2020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取消了稽核异常海关缴款书原有180日的数据修改核对时间限制。33号公告实施前,因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超过180日限制导致不能抵扣的纳税人,可以重新报送海关缴款书信息,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后续处理。

  四、纳税人2月1日前已经通过原有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申请稽核比对的,2月1日之后是否需要继续凭借《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在申报2019年12月属期增值税时,仍需下载《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上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增值税。因此,2020年1月31日前,纳税人仍然可以通过原有方式继续下载《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

  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1月及以后属期增值税时,税务机关会将前期纳税人已经上传并且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信息推送至综合服务平台。纳税人在综合服务平台对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等事宜,不需要继续下载《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

  五、2020年2月1日之后,纳税人可以从哪些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

  答:2020年2月1日之后,纳税人既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也可通过原有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

  六、纳税人已将海关缴款书的用途确认为申报抵扣的,能否还使用这张海关缴款书办理出口退税?

  答:纳税人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确认海关缴款书用途后,需要根据确认结果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纳税人如果已将海关缴款书用途确认为申报抵扣,则不能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纳税人如果出现海关缴款书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了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如果纳税人将海关缴款书用途误确认为申请出口退税,且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的,纳税人需要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增值税扣税凭证误勾选退税且未申报退税申请”,并提交退税机关。退税机关在对相关情况确认并将数据进行回退后,纳税人即可在综合服务平台重新确认海关缴款书用途。

  如果纳税人改变进口货物用途,进口后由内销转出口的,纳税人先将已抵扣的海关缴款书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纳税人可继续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七、各省(区、市)税务局完成出口退税系统升级之后,在2020年1月31日之前,纳税人如何使用海关缴款书办理出口退税事宜?

 

  答:各省(区、市)税务局完成出口退税系统升级之后,在2020年1月31日(含)之前,纳税人继续按照原有流程和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即:纳税人无需对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申请稽核比对。经退税机关查询,确认该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传递到税务部门的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相符且未被用于申报抵扣或申请出口退税后,纳税人可以使用该海关缴款书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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