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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新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20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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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起,在国家和自治区已有财税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的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见附件),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对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

    三、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国家关于“2010年至2020年,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在政策规定时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或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五、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扶持力度。自治区财政厅要根据财力情况,适度增加农产品加工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通过信贷贴息方式扶持企业发展,自治区经信委每年应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和鼓励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

    六、对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范围、且符合新疆特色的农产品初级加工品目,自治区财税部门将积极争取国家纳入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范围。

    具体事宜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附:

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精深加工
    1、小麦精深加工各类糕点、烘焙、方便、休闲食品及应用生物技术、超微技术、挤压技术、临界CO2萃取技术、高效分离技术等高科技技术制成的谷粉、小麦胚芽油、小麦麸皮制品,谷胱甘肽、麦麸戊聚糖等。

    2、稻米精深加工大米蛋白、多孔淀粉、高纯度大米淀粉、米乳、米糠健康食品、米糠蛋白、米糠多糖、r-氨基丁酸等产品。

    3、玉米精深加工高果糖浆、玉米油、玉米蛋白饲料、谷粉、变性淀粉、休闲食品。

    4、薯类精深加工高果糖浆、变性淀粉、休闲食品。

    5、食用豆类精深加工豆类蛋白粉、休闲食品

    6、其他类粮食精深加工方便食品、休闲食品

    (二)林木产品精深加工
    1、人造板材:纤维板、刨花板、复合板

    (三)园艺植物精深加工
    1、果蔬精深加工果仁、果壳、果皮鲜果、籽等精深加工制成的果品饮料、果酒、油、精油、粉、蛋白等其他萃取物。通过应用生物技术、超微技术、挤压技术、临界CO2萃取技术、高效分离技术等高科技技术制成的食品、药品、保健品等。

    2、花卉精深加工花卉类植物经蒸馏、萃取等制成的露、精油、香料、香精等产品。

    (四)油料植物精深加工
    1、精炼植物油

    (五)药用植物
    1、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野生植物除外)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蒸馏、萃取等二次以上加工制成的饮料、口服液及胶囊、片剂等中成药、民族医药。

    (六)纤维植物
    1、棉秆造纸、芦苇加工纸制品。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
    1、肉类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的经济动物)经过加工的熟肉制品、罐头及其副产品加工品。

    2、蛋类通过对鲜蛋进行腌制、卤汁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蛋制品和罐头制品。

    3、奶类通过对鲜奶进行浓缩、发酵加工处理,制成的小包装奶粉、奶酪、奶油、奶疙瘩及酪蛋白等。

    4、皮类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制成的生皮、生皮张进行加工制成的皮革。

    5、毛类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进行加工处理,制成被服、服装。

    6、蜂产品通过对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进行配制加工制成的王浆粉、口服液、胶囊、饮料。

    7、通过对禽畜骨、血及内脏等副产物综合利用制成的生物制品。


新政发[201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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