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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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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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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18年5月20日起施行。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项,按照现行减免税管理规定执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中关于“不属于本级权限的,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至市(州)局”、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同时废止。《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中“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到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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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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