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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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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贵州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

  省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适时对税额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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