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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7-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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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继续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经省政府批准,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2017-2019年按最高上浮幅度确定相应减税定额标准,即对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定额由8000元上浮20%96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新接收重点群体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由4000元上浮30%52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浙财税政[201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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