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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税收优惠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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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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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免税项目不需要备案。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3.其他个人转让著作权;
4.其他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5.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其他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6.月销售额3万(含本数)以下的小规模试点纳税人;
7.其他不需备案项目。
本条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五、除不需要备案的增值税优惠项目,试点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
六、试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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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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