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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税收优惠有关事项
20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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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免税项目不需要备案。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3.其他个人转让著作权;

  4.其他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5.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其他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6.月销售额3万(含本数)以下的小规模试点纳税人;

  7.其他不需备案项目。

  本条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五、除不需要备案的增值税优惠项目,试点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

  六、试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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