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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
201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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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单独设置销售收入和增值税应交税金明细账(或明细科目),准确归集核算相关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纳税人还应单独设置原材料和产成品明细账(或明细科目),准确归集核算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所利用资源的成本、费用。

  二、纳税人在首次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或相关条件、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备案需列明:政策依据、期限、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类别、序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备案需列明:政策依据、期限、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类别、产品及原料名称、技术要求。

  (二)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纳税人公章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可不再提供以上备案材料。

  三、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四、纳税人应当建立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相关条件的资料档案,留存备查。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随机核实纳税人对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相关产品是否单独核算,是否建立留存备查的资料档案。税务机关的核实,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六、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每年2月底前在省局门户网站公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纳税人的部分项目,如纳税人实际情况与公示内容不符,可在公示后的一个月内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适用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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