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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促进大气环境保护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201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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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增值税方面
 
  (一)根据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销售下列符合规定的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二)根据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销售下列符合规定的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二、消费税方面
 
  (三)根据财税〔2006〕33号文件规定,电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小汽车”征收范围,暂不征收消费税。
 
  (四)根据财税〔2008〕168号规定,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五)企业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七)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皖国税函〔2014 〕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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