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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
2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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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0]57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4、非营利组织批准设立文件或登记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5、申请前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海市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况说明)(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不需要提供);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不需要提供);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不需要提供);

  8、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分局上报的材料:

  1、分局书面申请。

  2、纳税人提交的上述材料。

  期限:

  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沪国税所[201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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