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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暂缓征收游牧民定居工程建筑安装业相关税收
2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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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研究决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我省游牧民定居工程减免税请示方案未批复前,暂缓征收游牧民定居工程建筑安装业相关税收。在此期间,凡符合暂缓征税的施工单位,必须到定居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进行暂缓征税身份认定和登记,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凡符合暂缓征收游牧民定居工程的项目,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施工单位(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外来施工单位须同时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暂缓征收游牧民定居工程建安营业税申请。申请应写明项目名称、位置、建筑面积、开竣工时间等情况。

  (三)提供由县人民政府认定的游牧名定居工程施工单位名单;(四)提供由县人民政府认定的游牧民定居工程项目户数、批准文件、年度建设计划、资金拨付清单;(五)其他相关批复文件。

  二、申请企业如实填报《游牧民定居工程相关税收暂缓征收申请表》。内容不得有空项,如有空项,须提供书面说明。

  三、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核,并留一份复印件存档。

  四、对审核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主管局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青地税发[20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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