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等11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等11家单位(名单附后)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11家单位名单:
1、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
2、黄帝陵基金会
3、陕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4、陕西省西部发展基金会
5、陕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陕西省西安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7、陕西省西安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8、陕西省社会公益基金会
9、陕西省纯山教育基金会
10、陕西省慈善协会
11、西安市慈善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