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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等11家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200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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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等11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等11家单位(名单附后)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11家单位名单:

  1、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

  2、黄帝陵基金会

  3、陕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4、陕西省西部发展基金会

  5、陕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陕西省西安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7、陕西省西安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8、陕西省社会公益基金会

  9、陕西省纯山教育基金会

  10、陕西省慈善协会

  11、西安市慈善会


 

陕财税[200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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