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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工作有关问题
200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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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整确认时间原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工作的通知》(鲁经贸循字[2009]88)号)中的确认时间调整为:企业于1月底前按照市、县(区)有关规定,逐级递交确认申请材料,市经贸委(节能办)会同财税部门于2月底以前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办)会同财税部门于3月底前完成审核、确认。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暂定为每年一批,受理企业在上一年度购置的符合《目录》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申请。

  二、不予确认的几种情况有几种情况,不予确认:

     1、申报设备不符合国家《目录》的,包括:

    ①申报的设备不在《目录》规定的应用领域的;

    ②性能参数达不到《目录》要求的标准的;

    ③申报的设备名称不属于《目录》设备名称范围内的;

    ④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完全符合,设备名称与《目录》名称明显不一致的。

  2、发票的名称跟申报的设备名称不相符的。

  3、发票填写不规范、不完整、不清楚的。

  4、发票日期不在确认年份的。2010年批次只确认2009年度企业购买和使用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发票日期须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

  请各市经贸委(节能办)按以上要求和鲁经贸循字[2009]88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好本区域2009年度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确认工作,按时上报有关材料。

鲁经贸循函字[200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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