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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12家基金会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200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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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精神,现对纳税人向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12家单位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山东省人口关爱基金会、山东省教育基金会、山东省送温暖工程基金会、青岛市教育发展基金会、青岛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山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山东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山东经济学院教育基金会、荣成市大鱼岛福利基金会、山东省安民扶贫治盲基金会、山东省武训教育基金会等12家单位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企业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

  以上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不予税前扣除。


 

鲁财税[200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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