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会员登录&信息
会员名:
密 码:
验证码: 
注册新用户忘记密码
  优惠政策导航
 · 农林牧渔
 · 文教医疗
 · 就业保障
 · 环保节能
 · 高新技术
 · 公益捐赠
 · 进口出口
 · 改组改制
 · 综合服务
 · 个人所得税
 · 减免税申报
 · 减免税审批
  税务咨询
  这里拥有超大容量的税收实务操作经验、税收筹划技巧等信息,同时还提供了最权威的税收专家在线咨询
  如果您在税收会员报名交费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拨打我们的税收会员报名咨询热线电话:
(010)82318888
信箱:tax@chinaacc.com 

您的位置:优惠政策 - 综合服务 - 正文
湖南地税出台八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2009-9-1
【打印】【关闭】

 扶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八类:

  1、对单位和个人从事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从事循环经济的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批;

  3、从事循环经济的纳税人,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各市、州局可按照规定标准的最低比例确定其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

  4、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总额;

  6、企业开展与循环经济有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加计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50%摊销。企业从事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技术转让业务,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循环经济业务的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7、专门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加工的企业,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回收企业按最低应税所得率4%核定;工业加工企业按最低应税所得率5%核定;

  8、对为循环经济服务的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及时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湖南地税同时指出,各级地税机关将加强政策宣传,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为循环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湘地税函[2009]71号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