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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45家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
200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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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经审核确认,同意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音乐学院艺术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基金会、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基金会、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基金会、上海唐君远教育基金会、上海木兰教育基金会、上海浦发公益基金会、上海长江出版交流基金会、上海市儿童基金会、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上海汉庭社会公益基金会、上海李连杰壹基金公益基金会、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上海市建国社会公益基金会、上海阎宝航社会公益基金会、上海市奉贤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上海沪利历史建筑和都市改造基金会、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基金会、上海东方爱心基金会、上海市自然与健康基金会、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上海能近公益基金会、上海市体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工商界爱国建设特种基金会、上海联和新泰战略研究与发展基金会、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基金会、上海百马慈善基金会、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上海市发展交响乐事业基金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夏征农民族文化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特殊关爱基金会、上海兴华教育扶贫基金会、上海市老年基金会、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上海新泰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基金会、上海水资源保护基金会、上海新建桥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等45家单位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接受公益性捐赠时,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公益性捐赠票据》。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

沪国税所[200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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