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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
200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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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规定条件的,经民政部或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程序向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申请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经我市市、区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附件1,一式五份);

   (二)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组织章程;

   (四)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报告中须详细说明:申请前3个年度的资金来源情况、使用情况、公益活动的明细及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及当年总支出的比例。(一式四份);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2个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一份)。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2月和9月。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市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于每年3月底和10月底分批予以公布。

  四、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在对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或行政处罚后,应当在做出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将相关情况通报市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属于财税[2008]160号文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市级民政部门提出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初步意见,经市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审核确定。

  附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厦财预[200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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