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所称返乡农民工,是指具有广西农村户口,2008年7月1日以后失业返回原户籍所在地且至今仍未就业的外出务工农村劳动者。
二、返乡农民工在县以下乡镇(县城所在地除外)创业就业的,凭所属村委会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可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享受桂地税发[2009]15号文件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