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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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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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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经省政府批准,我省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
浙财税政字[2009]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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