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会员登录&信息
会员名:
密 码:
验证码: 
注册新用户忘记密码
  优惠政策导航
 · 农林牧渔
 · 文教医疗
 · 就业保障
 · 环保节能
 · 高新技术
 · 公益捐赠
 · 进口出口
 · 改组改制
 · 综合服务
 · 个人所得税
 · 减免税申报
 · 减免税审批
  税务咨询
  这里拥有超大容量的税收实务操作经验、税收筹划技巧等信息,同时还提供了最权威的税收专家在线咨询
  如果您在税收会员报名交费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拨打我们的税收会员报名咨询热线电话:
(010)82318888
信箱:tax@chinaacc.com 

您的位置:优惠政策 - 环保节能 - 正文
河南省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
2009-5-4
【打印】【关闭】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利用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可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企业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照《目录》规定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申请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申领程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及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等单位《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豫发改委资源[2007]796号)规定执行。

  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程序按照我省税收优惠相关规定执行。

 


 

豫国税函[2009]142号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