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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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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通知》规定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免税4800元的优惠。免税顺序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市局相关规定执行。
渝地税发[200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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