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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20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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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市农民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对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租赁业除外),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未达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未达100元的,免征营业税。对提供租赁业行为,月营业额未达1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收入证明、发票存根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二、我市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收入证明、发票存根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三、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承包(出租)、转让符合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收入证明、发票存根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四、我市农村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符合条件的给予营业税减免

  (一)相关政策规定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仅限于免税期内用于购建、扩建、修缮医疗业务用房及其附属设备和购建、修缮医疗设备等支出的医疗服务收入。

  “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执行时间,以该医疗机构作“营利或非营利”性质鉴定之日起计算;对未作“营利与非营利”性质鉴定的,从2002年11月1日起计算。

  减免营业税的营业额不得高于经核实的支出金额;当年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支出大于当年医疗服务收入的,其差额可在次年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直至免税优惠期满为止。

  (二)须报送的书面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份;

  5.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试业)证;

  6.纳税申报表;

  7.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减免营业税支出明细项目表;

  8.购建、扩建、修缮医疗业务用房及其附属设备和购建、修缮医疗设备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受理期为纳税人作“营利或非营利”性质鉴定之日起,期满一年后的次月;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属于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须将上述书面材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五、企业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取得收入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六、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因变更名称涉及的过户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因变更名称而需办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过户,不属于有偿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企业名称变更、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过户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七、农村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提供育养等服务收入证明、发票存根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八、农村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门票收入等证明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九、我市农村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二)须报送的书面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和复印件;

  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和复印件;

  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明细表复印件。

  4.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1.合同认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2.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十、我市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

  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为:

  (1)种植业类

  ①粮食初加工

  A.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B.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C.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D.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

  E.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F.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

  ②林木产品初加工

  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③园艺植物初加工

  A.蔬菜初加工

  (a)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

  (b)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

  (c)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B.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C.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观赏用、绿化及其他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

  ④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

  *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⑤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⑥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

  *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⑦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 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⑧纤维植物初加工

  A.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

  B.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纱条、丝、绳。

  C.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丝棉。

  ⑨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初级原料。具体包括: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

  (2)畜牧业类

  ①畜禽类初加工

  A.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B.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

  C.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

  D.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

  E.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

  F.蜂产品初加工。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

  *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②饲料类初加工

  A.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

  B.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

  C.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

  ③牧草类初加工

  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

  (3)渔业类

  ①水生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②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二)办理程序

  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主营业务情况及减免税项目独立核算的情况说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备案,备案后,企业可将减免的所得抵减预缴申报表中的“实际利润额”。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在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免税所得”、“减税所得”栏目及下级项目中填报农林牧渔项目免税所得金额。

  十一、农民工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办理程序

  企业提供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在本年度预缴所得税时,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在本年度预缴申报时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明细表》中的附列资料,并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一栏中填写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与法定税率之间的差额计算出来的减免税额。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报年度申报表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中“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等栏目,同时将企业本年度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年度申报表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栏中填写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与法定税率之间的差额计算出来的减免税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该年度预缴时已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十二、我市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取得补偿的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十三、进入我市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取得收入的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十四、我市农民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房产证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十五、农村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以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2.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3.卫生行政部门是指接受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的各级卫生局(厅)或中医药管理局。

  (二)须报送的书面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

  3.纳税申报表;

  4.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照证明和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程序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减免房产税必须逐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受理期为每年的征收期内。

  十六、我市单位和个人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用地证明及用地面积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十七、在我市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土地用途的证明及用地面积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十八、农村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以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2.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3.卫生行政部门是指接受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的各级卫生局(厅)或中医药管理局。

  (二)须报送的书面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

  3.纳税申报表;

  4.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照证明和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程序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必须逐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受理期为每年的征收期内。

  十九、农民工创办企业,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2.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4.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的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6.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二)须报送的书面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

  3.纳税申报表;

  4.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必须逐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受理期为每年的征收期内。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后,根据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或逐级上报有权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二十、我市农村企业和农民个人使用的非机动车辆、拖拉机免纳车船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非机动车辆、拖拉机免纳车船税。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二十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我市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二)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二十二、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二十三、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一)相关政策规定

  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二)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穗地税函[2009]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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